深圳市规土委27日晚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从落实最新政策、简化审批内容和材料要求、优化工作程序和手续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按照深圳城市更新实施程序,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列入更新单元计划后需进行土地信息核查工作,部分更新单元还涉及核发权属认定的处理意见书及历史用地处置,作为该更新单元后续规划审批、完善土地征(转)手续、地价测算的基础。目前,土地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已到期,有必要制订城市更新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并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的最新政策 ,优化办理程序、简化办理内容、明晰办理规则,以规范城市更新审批程序、推动城市更新实施。
《规定》首先简化了关于权属认定的手续。城市更新推进过程中,拆除范围内手续不完善的土地 、建筑物需依据现行政策进行权属认定。结合城市更新单元的实施特点,为提升城市更新实施效率, 《规定》明确了权属认定中可简化手续的具体情形和可简化的具体手续。对符合深府〔2010〕66号文 件规定的处理对象或者国有已出让用地上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在权属认定中无需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权属认定的处理意见书。《规定》还对权属认定过程中涉及的罚款、地价、契税缴交要求进行了明确 。
在土地信息核查方面,考虑现状建筑面积主要依据申报主体提交的现状测绘报告确定,根据各区反馈意见,为保证政策条文与实际工作的一致,《规定》规定了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的申请、 审查及核查内容要求,取消了信息核查中的建筑物核查内容,相应删除了申请材料、核查复函中与建筑物相关的内容。
《规定》中还对历史用地处置范围予以了明确,并简化了历史用地处置的材料要求及流程。(记者 李斌)